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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向法院聲請清算程序 / 清算免責說明

債務清算是什麼

      「債務清算程序」指債務人因無擔保債務或無優先權(稅款)之本金及利息無法清償,且名下無資產或負債大於資產,透過聲請清算程序將現有資產變現,由法院或管理人按比例分配給全體債權人。清算程序終結後,並非當然免除所有債務責任(非當然免責),法院將視債務人於程序中有無違反相關法條規定及評估債權人受償額度後,才能裁准清算免責,免除未清償之債務;反之,若法院為清算不免責裁定,債務人必須清償至總債務的20%,才能再次聲請免責;清算免責後,債務人最後還要向法院聲請復權,才能回復因開始清算程序,債務人喪失的公私權利或資格。

 

清算財團之分配及變價

      債務人因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會公告債權表,對於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債務人喪失其管理及處分權。清算財團之財產有變價之必要者,管理人應依債權人會議之決議辦理。無決議者,得依拍賣、變賣或其他適當之方法行之。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程序終止或終結前,債務人因繼承或無償取得之財產屬於清算財團;專屬於債務人本身之權利及禁止扣押之財產,則不屬於清算財團。

 

債務清算程序優點

■ 銀行、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務、代書貸款、當鋪借貸等無擔保品債務亦可債務清算。

■ 債務人動產、不動產、薪資等遭強制執行,因清算程序開始後可向法院聲請財產保全。

■ 清算程序裁定免責,全部債務消滅。(更生程序還款6年、前置協商還款時間最長15年)

■ 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翌日起3年內,得向法院聲請復權,解除職業限制,再擁有財產。

 

債務清算程序缺點

■ 清算事件,信用註記自裁定清算日起揭露十年,無法立即恢復信用及貸款置產。

■ 法院裁定清算程序(清算不免責),債務人須(清償總債務20%)才能再次聲請免責。

★清算僅1次機會,清算不免責喪失權益保護,無法重新第2次聲請清算。(消債條例第8條)

 

清算聲請資格條件

■ 五年內未從事營利事業,或小規模營業每月平均營業額在新臺幣20萬元以下之自然人。

■ 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因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

■ 企業融資或公司貸款連帶保證債務「因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

■ 銀行前置協商或法院前置調解成立「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導致履行顯有困難者」。

■ 法院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後每期繳款「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導致履行顯有困難者」。

■ 不限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多寡,亦可聲請清算(聲請更生,限制債務1200萬元以下)。

 

債務清算流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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