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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跟資產管理公司協商 / 資產公司個別協商

什麼是債權轉讓

      「債權轉讓」指原債權人(銀行)將授信或信用卡業務持有之債權轉讓給他人(資產管理公司),債權轉讓後,原債權人喪失這筆債權,受讓人得到這筆債權;讓與該債權時,該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隨同移轉於受讓人。若債權人(銀行)僅委託催收之情形,資產管理公司並未承受債權,即不屬於債權轉讓範疇。

 

無欠款 但仍被討債

       聯徵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並沒有債權轉讓資訊,可能是該項紀錄已屆滿揭露期限,金融機構(銀行)並沒有報送債權轉讓資訊至聯徵中心,如需檢視債權人資訊可申請「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如有報送債權轉讓情形亦於專欄列出,且資料不受揭露期限限制;若已清償資產管理公司債務,可請資產管理公司依據聯徵中心報送規範,辦理登錄清償或免除保證責任註記。

 

莫名其妙 被強制執行

       若銀行將債權讓與給資產管理公司,資產管理公司則會以債權人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為確保債務人權益,債務人可先行向執行法院聲請閱卷,閱覽資產管理公司所提出之債權讓與證明書,以釐清與資產管理公司之債務問題;閱卷後有爭議,債務人可以對於該資產管理公司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且得具狀向法院民事庭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後,為停止執行程序。

 

資產管理公司協商說明

       除了與資產管理公司個別協商之外,債權人為資產管理公司或受讓其債權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資產管理公司或受讓其債權者應提出債權說明書予債務人,並準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相關規定;資產管理公司協商失敗或調解不成立,憑證明文件聲請消債破產程序。

 

資產公司協商所需文件

1. 資產公司協商(和解)申請書。

2. 債務人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

3. 勞工保險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

4. 適用對象 :

■ 卡債信貸、車貸融資、商品貸、電信欠費、債務連帶保證人。

■ 準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3條、第151條、第151-1條相關規定。

■ 民法第737條「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和解契約所訂之效力」

 

資產管理公司協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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