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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慧法協事務所

                        

破產法與消債條例

破產法 破產案例實例
        個人或小規模營業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向法院聲請消債破產(更生、清算程序)。反觀,許多人創業失敗,因公司貸款及企業融資不納入協商或更生清算,被迫倒閉躲債。一樣欠債,別人債務免責不用還錢,自營商卻沒債務協商管道,顯失公平如何自救?

      《破產法》為我國最早的債務清理法,與消債條例(更生、清算程序)同屬法定消債破產事件。消債條例(清算程序)又稱簡易個人破產法,清算程序有身分資格限制,只針對無擔保品債務清算。然而《破產法》破產聲請對象資格放寬,無強制規定債務種類,從破產案例分析,並無債務金額多寡限制,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均可聲請破產程序,凡符合宣告破產之實益亦可消滅複雜債權。

       破產法第63條「法院對於破產聲請,應自收到聲請之日起七日內,以裁定宣告破產或駁回破產聲請。調查不能完竣時,得為七日以內之展期。」諸多破產成功案例實證,想成功破產除了符合破產資格及破產要件,也要適時聲明異議避免法院駁回破產程序。近年司法院破產案例資料統計,已有許多債務人循破產法途徑免除債務責任,無債一身輕。

∎債務憂鬱症 不藥而癒
       方式改變一切順遂,債務人將剩餘資產分配給各債權人,法院裁定剩餘不足而未受清償部份即一筆勾銷,債權請求權視為消滅。當債務消滅後,不再被討債,因債務引起的煩躁情緒不藥而癒。
∎破產後 重新擁有財產
       破產人因破產宣告,對於破產財團之財產,喪失其管理及處分權。破產程序終結後得向法院為復權聲請,解除生活限制回復公權(稱復權),並重新擁有財產。

聲請破產 不限身分資格
       一般民眾或五年內平均月營業額20萬元以上自營商、實體店面或網路銷售營業人、企業公司負責人(股東、董事)不限身分資格,有兩人以上債權人者,均可聲請破產程序。若債權人只有一人,縱然達到無法清償地步,因沒有牽涉到第三人利害關係而不符要件,法院會依職權不准許破產。

有擔保品債務 破產程序
       擔保貸款乃是指定以某個抵押項目作為擔保,債務人以不動產或動產擔保債務時,其名下財產尚有剩餘價值構成破產財團供清償,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各債權人,依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若專屬於破產人本身之權利及禁止扣押之財產,即不屬於破產財團之範圍。我國破產法採免責主義,也就是破產程序終結後消滅剩餘債權請求權,債務因此消滅。

要如何聲請破產
1、破產聲請人:債權人或債務人
2、破產管轄法院:債務人住所地或其主營業所之地方法院。
3、破產聲請書:敘明債權性質、數額及不能清償債務之事實,聲請人須檢附相關資料。
4、聲請破產流程:法院宣告破產並選任管理人,清算財團公平受償,債務免責聲請復權。

為什麼 需要事務所協助
∎ 要件不符駁回,二次聲請再次駁回。
✔ 聲明異議,避免法院駁回破產程序。
✔ 個案審酌,實務運用爭取債務免責。

案例佐證 專業差異

∎ 沒有天生窮命 只有用錯方法

       債務人無法申請債務協商(被銀行退件),也不符合更生/清算資格(被法院駁回)。因創業失敗,背負高達700萬債務,求助無門也無申訴管道,人生陷入低潮,有輕生念頭

從谷底翻身 滿足債務人期待

       債務人尋求協助,風險管控調整策略,再次向法院遞狀,因符合破產法聲請要件及破產之實益,法院裁定准許破產宣告在案,債務免責聲請復權(回復公權),重新擁有財產

用對方法一切順遂
700萬債務免責

∎破產法第149條
破產債權人依調協或破產程序已受清償者,其債權未能受清償之部分,請求權視為消滅。
∎破產法第150條第1項
破產人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其全部債務時,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謹慎理財 信用無價

循環利率6.25%~15%,為避免過度消費,請善擬償債計畫,早日無債一身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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