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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跟銀行債務協商 / 前置協商

前置協商是什麼

       債務人因積欠銀行金融機構無擔保債務(信用貸款、信用卡及現金卡)之本金及利息無法清償,以書面方式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向最大債權銀行提出債務協商申請,藉此將多筆銀行債務整合亦稱前置協商;協商對象只限金融機構債務(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不含民間融資、當鋪代書借款、汽車機車融資或資產管理公司債務;若有金融機構以外的債務,可向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提出調解聲請。

■ 消債條例第153條

自債務人提出協商請求之翌日起逾30日不開始協商,或自開始協商之翌日起逾90日協商不成立,債務人得逕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申請前置協商所需文件

1. 前置協商申請書正本。

2. 債務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 債務人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正本。

4. 聯徵中心債權人清冊、信用報告書正本。

5.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明細正本。

6. 國稅局近2年度所得清單、近1個月財產清單。

7. 債務人近3 個月薪資證明(薪資單正本或薪轉存摺影本)。

 

申請前置協商資格

■ 有積欠金融機構債務且按期還款有困難者。

■ 從沒參加過「前置協商」或「95年度債務協商」者。

■ 或者曾參加「95年度債務協商」但協商沒有成立者。

■ 5年內沒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額平均每月新臺幣20萬以下之自然人。

 

前置協商優點

■ 最大債權銀行統籌協商,統一整合銀行信用卡及信用貸款。

■ 可0利率還款,協商分期達180期,可降總債務也減少月付金。

■ 若入不敷出或被強制執行者,可申請前置協商並暫緩強制執行。

 

前置協商缺點

■ 前置協商成立/不成立,僅一次機會,聯徵中心會留下永久記錄。

■ 前置協商繳款期間,信用卡遭停卡,限制個人貸款,無法置產。

■ 前置協商不是信用破產,債務協商清償後,聯徵中心註記1年。

 

前置協商流程說明

1. 雖欠好幾家銀行債務,但只要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前置協商即可。

2. 不知最大債權銀行是誰,可向聯徵中心申請債權人清冊即有標示。

3. 申請前置協商後,自開始協商之翌日起45日~90日完成協商作業。

4. 前置協商成立後,新的分期清償方案經雙方簽約完成後即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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