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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破產法與破產實例

∎ 創業失敗如何翻身
創業失敗陷入債務恐慌,銀行不同意債務協商,法院駁回更生清算,一樣是欠債,許多民眾聲請債務更生或清算可以債務免責不用還錢,然而自營商或公司負責人欠債卻沒協商管道,顯失公平如何自救?
∎ 聲請破產的優點
《破產法》是台灣最早的債務清理法。立法目的,在協助債務人透過破產程序,將名下財產公平分配給全體債權人,清算債務後,各債權⼈之債權請求權消滅,法院依職權免除債務人剩餘債務責任。
聲請破產不限身分與債務金額上限,只要無力清償債務之事實,不論是企業經營失敗或個人債務纏身,均可聲請破產程序。
1.自然人:
一般民眾、公司負責人、董事、股東、連帶保證人等。
2.法人/企業:公司、企業、行號、財團法人、非法人、公法人等。
3.遺產繼承人:發現遺產不足清償遺產債務,可針對遺產聲請破產。

∎ 破產法與消債條例差異
破產法與消債條例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協商、調解、更生、清算)同屬消債破產事件,但卻是兩套獨立制度。聲請破產或依消債條例清理債務,其共同點為債務人須符合有不能清償債務之事實,但破產法與消債條例卻是分工明確。
1.破產法:沒⾝分限制、沒負債金額限制、債務原因不侷限是否為擔保債務。
2.消債條例:以卡債信貸或無擔保債務為主,受理程序有⾝分及債務金額限制。
∎ 有財產才可以辦理破產嗎
為什麼破產需要財產?地方法院破產實務中,聲請破產須有財產可支付「破產財團」費用及繳交規費,但破產法並沒規定須持有多少財產才可以聲請破產程序,如果債務人完全沒有財產,法院通常會以「無破產實益」駁回破產聲請。若債務偏向個人消費性金融債務,法院通常會建議依消債條例方式聲請清算程序。在受理清算程序中,雖債務人名下財產極少,或完全無財產且無還款能力,清算程序仍可能裁定債務免責。
∎ 聲請破產資格
1.有複數債權人:實務上法院多要求至少 2 位以上債權人,使各債權人獲得平等之滿足,若僅有一個債權人,適用強制執行法上之個別執行程序即足以保護其權利,而無破產之必要。
2.負債大於資產: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得聲請破產。負債超過財產總額,屬於「不能清償債務」。若因被裁員、減薪、生病導致收入減少沒餘力還款,屬於「有不能清償之虞」。
3.有財產可清償:聲請破產須有財產可支付「破產財團」費用及繳交法定規費,如果財產經變價後連法定費用都不夠支付,繼續進行破產程序也沒意義,法院可能直接裁定破產終止。
»公司法第89條第1項。
»破產法第57條、138條、148條。
»最高法院65年台抗字第325號。
∎ 如何聲請破產
1.破產聲請人:債權人或債務人(需證明債務人無力清償),檢附:破產聲請書、財產目錄、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債務明細。
2.破產管轄法院:債務人或破產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債務人或破產人有營業所者,專屬其主營業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3.簡易破產流程:債務人符合破產資格 → 法院裁定宣告破產 → 名下財產變價 → 債權人公平受償 → 剩餘債務免責 → 聲請復權。
∎ 破產後可以重新擁有財產
破產,並非剝奪財產的所有權。破產人在法律上確實可以重新取得及擁有財產,但權利範圍會依照破產程序階段而不同。
1.宣告破產期間:破產程序終結前,此期間內新取得的任何財產(薪資、獎金、贈與、繼承、動產、不動產等)仍屬於破產財團,必須交出用於清償債務。
2.破產程序終結後:法院裁定免責,未受清償之債權視為消滅,債權人不得再強制執行。免責後的收入、新取得的財產完全歸破產人所有,不受債權人追索。
3.復權裁定確定後:法院審理復權時,會確認在破產程序中是否隱匿財產。復權裁定後,破產人完全回復財產法上權利能力,可自由處置、持有、移轉財產。
∎ 破產案例與破產成功實例
《破產法》適用範圍廣泛,近年地方法院在實務上已裁准許多個人破產案例,或公司負責人宣告破產實例,甚至也有替人作保擔任連帶保證人聲請破產的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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