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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向法院聲請清算程序 / 清算免責說明
■ 債務清算是什麼
1.債務清算程序
債務人因無擔保債務或無優先權本金及利息無法清償,且名下無資產或負債大於資產,可聲請清算程序將現有資產變現,由法院按比例分配給全體債權人。
2.清算程序終結
清算程序終結後並非當然免除所有債務責任,法院將視債務人於程序中有無違反相關規定及評估債權人受償額度,才能裁准清算免責,免除未清償之債務;反之,若法院為清算不免責裁定,債務人須清償總債務20%才能再次聲請免責。
3.債務清算免責
清算免責後要向法院聲請復權,回復因清算程序中債務人喪失的公私權利或資格。
■ 債務清算程序優點
1.銀行、資產公司、民間債務、當鋪借貸等無擔保品債務亦可聲請債務清算。
2.債務人動產、不動產、薪資等遭強制執行因清算程序開始後可聲請財產保全。
3.清算裁定免責後債務消滅。(更生程序還款6年、前置協商還款時間最長15年)
■ 債務清算程序缺點
1.清算事件,信用註記自清算日起揭露十年,無法立即恢復信用及貸款置產。
2.法院裁定清算不免責,債務人須清償總債務20%後才能再次聲請清算免責。
3.清算不免責喪失權益保護,無法重新第2次聲請清算。(消債條例第8條)
■ 清算聲請資格條件
1.五年內未從事營利事業,或月平均營業額在20萬元以下自營商。
2.積欠無擔保債務「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
3.擔任連帶保證人「因連帶保證債務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之虞」。
4.協商或調解成立「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
5.法院裁定更生方案「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
■ 債務清算程序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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