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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向法院聲請清算程序 / 清算免責說明

債務清算是什麼

»»債務清算程序

債務人因無擔保債務或無優先權本金及利息無法清償,且名下無資產或負債大於資產,可聲請清算程序將現有資產變現,由法院按比例分配給全體債權人。

»»清算程序終結

清算程序終結後並非當然免除所有債務責任,法院將視債務人於程序中有無違反相關規定及評估債權人受償額度,才能裁准清算免責,免除未清償之債務;反之,若法院為清算不免責裁定,債務人必須清償至總債務的20%才能再次聲請免責。

»»債務清算免責

清算免責後要向法院聲請復權,回復因清算程序中債務人喪失的公私權利或資格。

債務清算程序優點

1. 銀行、資產公司、民間債務、當鋪借貸等無擔保品債務亦可聲請債務清算。

2. 債務人動產、不動產、薪資等遭強制執行因清算程序開始後可聲請財產保全。

3. 清算裁定免責後債務消滅。(更生程序還款6年、前置協商還款時間最長15年)

債務清算程序缺點

1. 清算事件,信用註記自清算日起揭露十年,無法立即恢復信用及貸款置產。

2. 法院裁定清算不免責,債務人須清償總債務20%後才能再次聲請清算免責。

3. 清算不免責喪失權益保護,無法重新第2次聲請清算。(消債條例第8條)

清算聲請資格條件

1. 五年內未從事營利事業,或每月平均營業額在20萬元以下之自營商。

2. 積欠無擔保債務「因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

3. 擔任連帶保證人「因連帶保證債務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

4. 協商或調解成立「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導致履行顯有困難者」。

5. 法院裁定更生方案「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導致履行顯有困難者」。

 

債務清算流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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