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調解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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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慧法協事務所
如何聲請法院前置調解 / 法院調解債務
法院前置調解是什麼
消債條例有3個程序(前置協商或前置調解、更生程序、清算程序)。債務人如對銀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積欠債務,在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前,必須先和債權人進行前置協商或前置調解程序,協商成立或調解成立就依新的分期方案履約清償;協商不成立或調解不成立,才能聲請更生或清算程序。積欠金融機構債務未協商或調解,無法聲請更生清算程序。
1. 前置(協商)程序是向最大債權銀行提出申請。
2. 前置(調解)程序是向債務人住、居所地之法院提出聲請。
■ 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
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
金融機構債務 皆可調解
1. 銀行業、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資產管理公司或受讓其債權者。
2. 保險公司、保險合作社、信託公司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金融機構。
3. 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金融事業、期貨商、槓桿交易商、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及期貨顧問事業。
聲請前置調解所需文件
1. 前置調解聲請書正本。
2. 債務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 債務人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正本。
4. 聯徵中心債權人清冊、信用報告書正本。
5.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明細正本。
6. 國稅局近2年度所得清單、近1個月財產清單。
7. 債務人近3 個月薪資證明(薪資明細或薪轉存摺影本)
債務調解失敗
1. 若對於債務資訊未孰悉,調解後的債務金額,會有(不公平)之結果。
2. 公開收入及財產,調解不成立等同確定判決,債權人可聲請強制執行。
3. 調解不成立或調解後(還不起)想第2次調解,若不備要件將不受權益保護。
前置調解優缺點
■ 還款時間最長15年
1. 調解後可約定分期還款,最長180期(月)攤還,分期利率0%~10%。
■ 繳款期間信用瑕疵
2.「信用瑕疵記錄」無擔保品債務協商履行完畢,聯徵中心註記1年。
謹慎理財 信用無價
循環利率6.25%~15%,為避免過度消費,請善擬償債計畫,早日無債一身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