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陽信資產公司個別協商

■ 受讓其債權者,準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

■ 利息違約金計算方式不公開,協商時聲明異議。

■ 資產公司協商失敗無法申訴,可聲請更生清算。

■ 民法第736條「和解,謂當事人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發生之契約。」

 

協商到位 一切順遂

✔『降債務、低月付』儲蓄薪資有餘力。

✔ 案例佐證(協商前/後)差異,依法有據。

原債務
協商後
月付金
約13萬
約10萬
$1,000元
約3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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