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更生/清算 有資格限制

1、消費者或小規模營業人 

∎ 每月平均營業額20萬元以下,符合消債條例要件,才能聲請協商、更生或清算程序。

∎ 每月平均營業額20萬元以上,小規模營業人不能協商可聲請《破產法》消滅剩餘債權。

2、公司負責人、董事、股東 

∎ 公司法第8條第1項「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皆為該公司之負責人。」

∎ 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第2項「均視從事營業活動,其營業額依公司營業額定之。」

3、公司監察人

∎ 公司法第8條第2項「監察人之職務係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不宜視為其自己從事營業活動。」

∎ 監察人僅行使監察權,並無執行公司業務之權責,無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


不能協商/更生/清算 怎麼辦

1、認識破產法

∎ 破產法與消債條例(更生、清算程序)同屬法定消債破產事件。

∎ 聲請破產不限身分資格,不限債務多寡,不限(有/無)擔保債務。

2、聲請破產的資格

∎ 有複數債權人 (最高法院65年台抗字第325號民事判例)

∎ 負債大於資產 (破產法第57條、公司法第89條第1項)

∎ 尚有財產可以清償 (破產法第138條、148條)

3、如何聲請破產

∎ 破產聲請人:債權人或債務人

∎ 破產管轄法院:債務人住所地或其主營業所之地方法院。

∎ 破產聲請書:敘明債權性質、數額及不能清償之事實,檢附相關資料。

∎ 聲請破產流程:法院宣告破產並選任管理人,清算財團公平受償債權人。

4、破產後重新擁有財產

∎ 破產程序終結後得向法院聲請復權,解除生活限制回復公權,重新擁有財產。

∎ 破產法第150條第1項「破產人依清償解免其全部債務時,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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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債破產事件 聯徵註記多久消除

■ 破產裁定,自宣告日或破產宣告紀錄日起揭露10年。

■ 清算裁定,自宣告日或裁定開始清算日起揭露10年。

■ 更生裁定,自更生方案履行完畢日起註記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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