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保證

       「保證」俗稱作保或一般保證人;就是當事人(保證人)與債權人雙方約定,當主債務人(借款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銀行)的債務時,由保證人代負履行債務的責任就是保證責任,所以「保證」是保證人與債權人間的一種契約行為;常見銀行借貸契約,借貸雙方及保證人都會寫在同一份契約上,其內容卻包含(借貸契約與保證契約)兩種不同的契約關係。至於保證人代替債務人負擔債務的範圍,除非當初簽訂保證契約時對清償範圍有另外約定,否則保證人對於主債務本身及衍生的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都有清償責任。

■ 民法第739條

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

■ 民法第740條

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

什麼是連帶保證

       所謂「連帶保證」就是保證人與主債務人連帶負清償責任的一種保證契約,連帶保證與一般保證主要區別在於「連帶保證人無法主張先訴抗辯權」,在這樣的情況,當主債務人不依約履行債務時,債權人無須先對主債務人訴追,可直接向連帶保證人請求履行全部債務。因此,債權人更容易討債,其討債方式也可以自由選擇:

1、(先)對主債務人求償。

2、(同時)對主債務人和連帶保證人求償。

3、(跳過)主債務人直接向連帶保證人求償。

 


 

什麼是先訴抗辯權

       當主債務人(借款人)未履行清償債務時,債權人須優先向主債務人請求清償債務,若主債務人財產足夠清償債務,債權人必須先強制執行主債務人財產,不可直接向保證人求償,否則保證人可以向債權人主張「先訴抗辯權」拒絕清償。實務經驗中,許多保證人簽訂的保證契約都會約定「願意拋棄先訴抗辯權」條款,保證人容易忽略條款的法律嚴重性,當保證人受到契約拘束,便無法對債權人主張先訴抗辯權,只能替人還債,承受龐大債務。

■ 民法第745條

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免除 更換 取消連帶保證人

       如果債權人對連帶債務人其中一人免除債務,免除的效力不及於其他連帶債務人,其他連帶債務人依然要清償債務;然債權人對主債務人免除債務,相對所有連帶保證人不需負擔保證責任;若連帶保證人生前作保即屬被繼承人『生前未清償之債務』;婚後許多配偶彼此擔任對方債務的連帶保證人,離婚後保證人債務不會因此解除,但可提出取消或更換連帶保證人。

■ 民法第276條第1項

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免除債務,而無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者,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外,他債務人仍不免其責任。

■ 民法第307條

債之關係消滅者,其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亦同時消滅。

沒有紙上談兵 只有解決問題

       擔任連帶保證人後,所負之保證債務除了主債務受清償、抵銷、提存、免除等原因而消滅,尚有一些情況,連帶保證人可以不負連帶保證之責任

✔ 聲明異議提免責事由。

✔ 定期保證逾期不請求。

✔ 未定期保證經催告不請求。

✔ 連續發生債務保證的終止。

✔ 更換保人或減免保證債務。

✔ 確認保證契約不存在救濟

好口碑案例
免除連帶保證責任

更多 (免除保人) 案例,請洽事務所

error: 如果您對網頁內容有興趣,請電洽聯繫我們,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