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躲債 放棄勞保

       替員工申報參加勞工保險(勞保),是法律賦予公司的強制責任。但許多民眾因債務問題,在求職面試會要求雇主不要投保勞健保,用來規避銀行或資產管理公司強制執行扣薪;若勞資雙方立定「勞工自願不投保勞保切結書」並拋棄勞保相關權利之請求權,而雇主配合員工需求,以直接給付員工勞保投保費用之相當津貼時,一旦未來勞資雙方發生爭議或有職場相關災害時,雇主反而要承擔更多的法律責任。

 

簽署放棄勞保 雇主違法

       政府針對僱用5人以上事業單位,以公法(勞工保險條例)課予雇主此強制投保之義務。若勞工願意出具切結書放棄勞保,雙方協議不投保約定,顯屬違反法律強制規定之行為,當屬於無效約定。沒有幫員工加保,公司和員工都會受罰,是以雇主無論是行政罰鍰還是民事賠償,不得因此免責。

 

雇主被檢舉 罰四倍

       未幫員工投保,公司面臨勞保局四倍罰鍰。「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員工請求雇主賠償

      未幫員工投保勞保,所衍生未提繳勞退金部分,員工可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規定「雇主未依本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溯及請求任職期間全數按月未提繳勞退金數額之損害賠償。

 

債務人被檢舉 

       債務人隱匿收入被檢舉(舉發獎金 : 依債權人而異)。按刑法第356條之損害債權罪,係以「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為構成要件,所謂「將受強制執行之際」,係指債務人所負債務,經債權人取得強制執行名義後,強制執行程序尚未終結前之期間而言。

■ 刑法第356條

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 消債條例第146條、147條

債務人以損害債權為目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rror: 如果您對網頁內容有興趣,請電洽聯繫我們,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