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翻身 網路訊息一定要過濾

      「久病成良醫者」從債務挫折中領悟要領,喜歡探人隱私,也熱心指點迷津不負責任,導致許多人誤解消債條例也誤信方法,最後遭法院駁回更生,甚至清算不免責,同時觸犯「損害債權罪」。

■ 常見的錯誤訊息

1.不管欠多少錢,只要刻意協商失敗/調解不成立,可聲請更生減輕債務。

2.公司配合(基本工資)薪轉,(多餘薪資)領現,再聲請更生,法院查不到。

3.高薪低報不保勞健保有扶養對象,法官會同情,裁定還款金額會很少。

4.前置協商要還15年,更生方案只還6年,協商毀諾聲請更生比較划算。

5.只要欠卡債、信貸、車貸、商品融資就直接更生,若駁回再清算免責。

6.存款財產先移轉,信用卡及信貸借滿,多增貸多融資再申請法律扶助。

7.若更生駁回或清算不免責,公益扶助單位有義務會設想方法抗告成功

8.債務人是弱勢可指定公益律師,未積極協助或經驗不足可申訴換律師。

■ 消債條例第8條

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 刑法第356條

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 消債條例第146條、147條

債務人以損害債權為目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更生清算 法院駁回率非常高

        許多人認為只要欠債,就可以聲請債務更生或清算程序,殊不知聲請更生或清算有條件限制,凡不符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要件,且缺乏「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會被法院駁回更生或駁回清算程序之聲請。

 

第二次聲請更生清算 仍駁回

       更生被法院駁回後,再第二次聲請債務更生程序,若與第一次聲請更生程序內容雷同(薪資收入及支出、債權人、債權金額、聲請事由),法院認為沒有權利保護必要,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 消債條例第8條

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駁回更生 / 駁回清算之事由

1.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2.債務人曾依消債條例或破產法規定而受刑之宣告。

3.生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程序必要費用,逾期未預納者。

4.債務人曾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調協,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

5.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

6.法院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債務人違反報告義務或不為真實陳述。

 

駁回更生抗告成功

       您還以為,委任誰解決債務…都一樣嗎?藉由分析成功案例,就會清晰其中差異。因為我們知道風險管控,調整策略才能『消滅債務、清算免責』真正解決問題。

編輯
原裁定廢棄
聲請更生 抗告成功

 

 

■ 消債條例第11條第2項

抗告,由管轄之地方法院以合議裁定之。

■ 消債條例第11條第3項

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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