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更生/清算有資格限制

1. 自營商每月平均營業額20萬元以下,才能申請協商、更生或清算。

2. 自營商每月平均營業額20萬元以上,只能依破產法消滅剩餘債權。

3. 公司董事,皆為該公司負責人,其營業額應依公司營業額定之。

4. 公司監察人職務係監督公司業務執行,不視自己從事營業活動。

»»公司法第8條。

»»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第2項。

認識破產法

1. 破產法與消債條例(更生、清算程序)同屬法定消債破產事件。

2. 聲請破產不限身分資格,不限債務多寡,不限(有/無)擔保債務。

聲請破產資格

1. 有複數債權人。

2. 負債大於資產。

3. 尚有財產可以清償。

»»最高法院65年台抗字第325號。

»»破產法第57條、138條、148條。

»»公司法第89條第1項。

如何聲請破產

1. 破產聲請人:債權人或債務人。

2. 管轄之法院:法定之地方法院。

3. 破產聲請書:不能清償之事實。

破產後重新擁有財產

1. 破產程序終結得聲請免責、復權。

»»破產法第150條第1項。

創業失敗債務免責

»»欠債700萬,債務免責不用還。

»»無債一身輕,等待恢復聯徵信用。

消滅700萬債務
債務免責不用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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