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失敗債務更生
每月平均營業額20萬元以下,因(無擔保)債務不能清償之虞,可向銀行申請創業貸款協商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創業貸款更生、創業貸款清算程序解決債務。
創業貸款不能協商
每月平均營業額20萬元以上,或 (有擔保)債務不能清償之虞,銀行不同意創業貸款債務協商,法院駁回創業貸款債務更生,或駁回創業貸款債務清算時,可依《破產法》向法院聲請消滅剩餘債權。
協商/更生/清算 有資格限制
∎負責人、董事、股東
公司法第8條第1項「按無限公司、兩合公司之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皆為該公司之負責人。」故債務人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縱未實際出資或經營公司,依上規定,仍屬公司負責人;依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第2項規定,無論是否受有薪資,均視為自己從事營業活動,其營業額應依該公司之營業額定之。
∎公司監察人
債務人為股份有限公司之監察人者,依據公司法第8條第2項規定,其僅於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之負責人,而監察人之職務係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行使監察權,並無執行公司業務之權責,通常情形,不宜視為其自己從事營業活動,應無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
不能協商/更生/清算 怎麼辦
平均月營業額20萬元以上的自營商(公司負責人、股東、董事)、企業貸款連帶保證人、網路業配賣家、網路銷售營業人、商品代言人、商品代購商、自媒體電商、直銷商,或(有擔保)債務不能清償之虞者,可依法向法院聲請消滅剩餘債權,免除債務聲請復權。
認識破產法
《破產法》為我國最早的債務清理法,與消債條例(更生、清算程序)同屬法定消債破產事件。聲請破產(消滅剩餘債權)不限身分資格,只要有兩人以上債權人均可聲請破產程序。若債權人只有一人,縱然達到無法清償地步,因沒牽涉第三人利害關係而不符要件,法院依職權不准許宣告破產。
如何聲請破產
1、破產聲請人:債權人或債務人
2、破產管轄法院:債務人住所地或其主營業所之地方法院。
3、破產聲請書:敘明債權性質、數額及不能清償債務之事實,聲請人須檢附相關資料。
4、聲請破產流程:法院宣告破產並選任管理人,清算財團公平受償債權人,債務免責後聲請復權。
公司破產 能找負責人討債嗎
公司所積欠債務無法清償時,因公司在法律上是屬(法人)身分,債權人不得以該公司負責人(自然人)之財產為請求標的。除非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該他人得依據公司法第23條規定,負責人應負違反及損害賠償之責。
破產後 能擁有財產
破產人因破產宣告,對於破產財團之財產,喪失其管理及處分權。破產程序終結後得向法院為復權聲請,解除生活限制回復公權(稱復權),並重新擁有財產。
∎ 破產法第150條第1項
破產人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其全部債務時,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忙碌生活 債務交由專業協助
∎ 要件不符,第二次聲請,法院再次駁回。
✔ 協助聲明異議,避免法院駁回破產程序。
✔ 個案事先審酌爭取債務免責,滿足期待。
協商/更生/清算 被駁回怎麼辦
∎ 沒有天生窮命 只有用錯方法
債務人無法申請債務協商(被銀行退件),也不符合更生/清算資格(被法院駁回)。因創業失敗,背負高達700萬債務,求助無門也無申訴管道,人生陷入低潮,有輕生念頭。
∎ 從谷底翻身 滿足債務人期待
債務人尋求協助,風險管控調整策略,再次向法院遞狀,因符合破產法聲請要件及破產之實益,法院裁定准許破產宣告在案,債務免責聲請復權(回復公權),重新擁有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