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如何聲請強制執行

        聲請強制執行應以書面載明請求聲請執行事項、執行的標的、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執行名義證明文件,向執行標的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法院提出聲請。

 

可以執行債務人哪些財產

      債務人所有財產均可強制執行(如:存款、薪資、股票、動產、車輛、不動產等)。法律規定不得為執行之財產(如:勞工之退休準備金、退休金及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等)。

      債務人為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但已經倒閉,債權人不得對公司負責人之財產為執行;若債務人為獨資商號,則可對商號負責人之財產為執行。

 

銀行強制執行 被法院駁回

      「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原告聲請強制執行,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項定有明文。

 

 

收到強制執行 該如何自救

■ 對「執行程序」聲明異議

■ 對「執行名義」提債務人異議之訴

       債務人認為強制執行程序有爭議,可向法院聲明異議;或強制執行程序已開始,而債務人對執行名義有爭議,可向法院提債務人異議之訴,原則上皆不停止強制執行,但可提供擔保後停止。法院若認為債務人有相當事由,就會更正原強制執行程序或判決撤銷強制執行。

 

有(併案)債權人 無法撤銷強制執行

       債務人如有多數債權人,該多數債權人均向法院聲請執行時,雖與其中之一債權人和解也同意延緩或撤回強制執行,但只要法院還有併案債權人,就無法停止或撤銷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法第33條所定再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人(即併案債權人),所以延緩執行須經主債權人及併案債權人同意才可以延緩;另撤回執行,也須該多數的債權人向法院具狀撤回,法院才會撤銷已為的執行程序。

  

已跟債權人和解 為何又強制執行

       債權人持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該執行名義倘已具備形式上效力,且無實體法上無效之情形,在未經法定程序宣告無效或撤銷前,執行法院應依該執行名義內容強制執行。惟債務人若與債權人曾達成和解,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應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及第18條第2項規定,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暨聲請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以資救濟。

   

有意還款 但債權人不願協商

       債權人態度強硬,且龐大利息也不願意減少,實在無力償還怎麼辦?執行法院係依債權人所執之執行名義為執行,若債務人對債權金額及利息等事項有爭執,僅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之規定向民事庭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被強制執行 沒印象有這位債權人

       若銀行、汽機車貸款融資公司、電信公司等債權人,將債權轉讓給資產管理公司,資產管理公司則會以債權人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為確保債務人權益,債務人可先行向執行法院聲請閱卷,閱覽資產管理公司所提出之債權讓與證明書,以釐清與資產管理公司之債務問題;閱卷後有爭議,債務人可以對於該資產管理公司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且得具狀向法院民事庭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後,為停止本件執行程序。

   

不得為強制執行之事項

■ 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1項

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不得為強制執行。

■ 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2項

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

■ 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3項

債務人生活所必需,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其數額,並應斟酌債務人之其他財產。

■ 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4項

債務人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準用前項計算基準,並按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定其數額。

■ 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5項

執行法院斟酌債務人與債權人生活狀況及其他情事,認有失公平者,不受前三項規定之限制。但應酌留債務人及其扶養之共同生活親屬生活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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