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陷入 江湖傳說的迷思

        網路上流傳,只要躲債15年,就不用還錢,這是斷章取義的認知。銀行只要有「債權憑證」欠債超過15年都可以討債,甚至連帶保證人一樣會被求償。當債務人沒有財產或財產餘額不足清償,執行法院得逕行發給『債權憑證』等未來債務人有錢再拿債權憑證強制執行。

 

請求權不行使而消滅

       民法第 125 條「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次按消滅時效,因起訴而中斷;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與起訴有同一效力;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時,重行起算,分別為民法第129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第5 款及第137 條第1 項、第2 項所明定。

 

什麼是債權憑證

      「債權憑證」俗稱債權證明或討債憑證。當債務人積欠債務,債權人可以透過法院強制執行扣薪及扣押存款,或將債務人財產變價後清償欠款。但如果扣不到薪水,且債務人名下無存款也無任何財產,甚至財產變價後不足清償債務時(未受清償或是未完全受償),債權人就需要另外向法院聲請債權憑證(聲請執行對象、金額及執行受償情形的證明文件),這也是執行名義的一種;債權人將來可以再拿這個債權憑證取代原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來中斷時效或是求償剩餘未清償金額。

 

更換債權憑證 保持時效

        銀行或資產管理公司(合法討債公司)通常依法定期限內更換債權憑證,避免讓債務人提出抗告,甚至避免債務人聲明異議拒絕還錢。債權憑證其時效計算,跟原來執行名義一樣,但是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5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5年。

■ 本票裁定的債權憑證沒有與確定判決同效力,債權憑證時效為3年。

■ 其他執行名義的時效需要視執行名義種類、債權請求權時效而定之。

 

 

■ 強制執行法第27條第1項

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或雖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後所得之數額仍不足清償債務時,執行法院應命債權人於一個月內查報債務人財產。債權人到期不為報告或查報無財產者,應發給憑證,交債權人收執,載明俟發見有財產時,再予強制執行。

■ 強制執行法第27條第2項

債權人聲請執行,而陳明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者,執行法院得逕行發給憑證。

error: 如果您對網頁內容有興趣,請電洽聯繫我們,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