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121萬 協商後40萬 省81萬】如何與第一金融資產債務協商?
• 事實整理:翻倍膨脹的債務催收
本案當事人向聯合徵信中心申請債權人清冊時,原銀行債權已轉讓至第一金融資產公司(債權轉讓40萬元)。然而,累計多年15%~20%的循環利息與違約金,第一金融資產公司催收(本利總額121萬元)。
• 協商結果:成功爭取免息分期
雙方以重要通知函和解,協商金額40萬元(省下81萬),月付金2,260元,成功爭取免息方案。
• 逆轉原因:懂法律 更懂數字
面對債務,法律條文只是程序指引,協商的本質,則是一場關乎人性的信任溝通。在實務攻防中,我們在遵循法規的同時,更著重人性化的互動,致力在法條與現實之間,為債務人爭取最具彈性與客製化的還款方案,為雙方找到真正的平衡點。
一、什麼是債權轉讓資產管理公司
「債權讓與」與「債權轉讓」在法律效力上完全相同,皆指債權人將其債權移轉給第三人的行為,兩者的差異僅在於稱呼不同。「債權讓與」為《民法》第294條之法定術語;而「債權轉讓」常見於實務上的用語(例如: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於債權人清冊上的通俗稱謂)。
1、債權主體之變更
債權移轉完成之後,原債權人即喪失該權利,並由受讓人依法取得新債權人地位。
2、從屬權利之隨同
該債權所設定之擔保物權(如抵押權、質權)及其他從屬權利,於轉讓時一併移轉。
3、與催收委託之區別
若銀行僅委託資產管理公司代為催收,因債權並未實質移轉,故不屬於債權轉讓範疇。
二、處理第一金融資產公司債務的「自保三步驟」
步驟1:先確認第一金融資產公司在聯徵中心登記的「原始債權金額」,以此作為協商依據。
步驟2:勿口頭承諾,未正式收到第一金融資產公司核准之還款協議書,暫緩匯款確保權益。
步驟3:只要懂法律,就算是陳年舊帳的債務問題也能減免利息、以本金分期方式無息攤還。
三、「銀行舊債」善用法律資源
遇到第一金融資產公司開出不合理的還款條件時,雖然催收態度強硬,畢竟資產管理公司也是營利事業,只要善用法律保護傘,往往能取得更彈性的協商空間。
1、利息消滅時效
如果沒有定期向法院聲請換發「債權憑證」,利息請求權依《民法》第126條規定時效只有 5 年。
2、確認法定利率
依《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年利率上限1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請確認是否變相超收。
3、善用前置協商
若符合資格可申請前置協商,第一資產公司身為資產管理公司,通常會配合銀行公會的自律公約。
4、法院更生程序
如果與第一金融資產公司協商失敗,可聲請更生程序,透過法院認可第一金融資產公司更生方案。
四、第一金融資產公司協商實例
當事人深知不熟悉法規,協商方案容易受限。透過「則慧法協事務所」財經法律專業輔導當事人協商,第一金融資產公司以(重要通知函)同意和解方案,將全面折讓利息、違約金及相關費用,大幅縮減債務總額。
1、協商(前後)比對
(1) 協商實績比對:本利總額121萬元,協商簽約40萬元。
(2) 降低月付金額:月付2,260元、分180期還款、分期0利率。
2、官方核准(和解方案)
《民法》第737條規定,和解具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以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的雙重效力。
本文保留法律判斷之客觀事實,僅供協商程序規劃參考。以下為第一金融資產公司官方核准(和解方案),並嚴守《個人資料保護法》全面落實遮蔽個資。
| 本利總額 | 協商簽約 | 月付金 | 利率 |
|---|---|---|---|
| 121萬元 | 40萬元 | 2,260元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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