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15萬 協商後3.8萬 省11.2萬】如何與富全資產債務協商?
• 事實整理:翻倍膨脹的債務催收
本案當事人向聯合徵信中心申請債權人清冊時,原銀行債權已轉讓至富全資產公司(債權轉讓3.2萬元)。然而,累計多年15%~20%的循環利息與違約金,富全資產公司催收(本利總額15萬元)。
• 協商結果:成功爭取免息分期
雙方合意簽署分期約定書,協商金額3.8萬元(省下11.2萬),月付金360元,成功爭取免息方案。
• 逆轉原因:懂法律 更懂數字
面對債務,法律條文只是程序指引,協商的本質,則是一場關乎人性的信任溝通。在實務攻防中,我們在遵循法規的同時,更著重人性化的互動,致力在法條與現實之間,為債務人爭取最具彈性與客製化的還款方案,為雙方找到真正的平衡點。
一、什麼是債權轉讓資產管理公司
「債權讓與」與「債權轉讓」在法律效力上完全相同,皆指債權人將其債權移轉給第三人的行為,兩者的差異僅在於稱呼不同。「債權讓與」為《民法》第294條之法定術語;而「債權轉讓」常見於實務上的用語(例如: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於債權人清冊上的通俗稱謂)。
1、債權主體之變更
債權移轉完成之後,原債權人即喪失該權利,並由受讓人依法取得新債權人地位。
2、從屬權利之隨同
該債權所設定之擔保物權(如抵押權、質權)及其他從屬權利,於轉讓時一併移轉。
3、與催收委託之區別
若銀行僅委託資產管理公司代為催收,因債權並未實質移轉,故不屬於債權轉讓範疇。
二、面對「不良債權」善用法律工具
遇到富全資產公司開出不合理的還款條件時,雖然催收態度強硬,畢竟資產管理公司也是營利事業,只要善用法律保護傘,往往能取得更彈性的協商空間。
1、利息消滅時效
如果沒有定期向法院聲請換發「債權憑證」,利息請求權依《民法》第126條規定時效只有 5 年。
2、確認法定利率
依《民法》第205條,約定年利率上限1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請確認是否有變相超收。
3、善用前置協商
若還符合資格可申請前置協商時,富全公司身為資產管理公司,通常會配合銀行公會的自律公約。
4、法院更生程序
與富全資產公司債務協商失敗,可以直接聲請更生程序,透過法院認可富全資產公司更生方案。
三、與富全資產公司「債務協商失敗」的主因
為何嘗試與富全資產公司債務協商,最後卻以失敗告終,探究實務案例,協商破局主要有以下二大原因:
1、專業落差與法規認知
許多債務人自行致電資產公司時,因不了解法規權益或不清楚資產公司的債權計算方式、呆帳打折慣例導致協商失敗。甚至缺乏專業談判能力,在語氣或態度上與催收人員產生衝突,最終談不攏而直接退件。
2、名下有可執行的財產
資產公司內部的法務人員非常專業,一旦透過法院查調發現名下有財產,他們會認為「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扣薪或拍賣財產)能拿回更多錢」,因此會拒絕債務人提出的低價和解或低月付分期方案。
四、富全資產公司協商實例
當事人深知不熟悉法規,協商方案容易受限。透過「則慧法協事務所」財經法律專業輔導,當事人與富全資產管理公司雙方合意簽署分期約定書,協商和解金(折讓利息、違約金及相關費用),大幅縮減債務總額。
1、協商(前後)比對
(1) 協商實績比對:聯徵債權32,000元,協商簽約38,884元。
(2) 降低月付金額:月付360元、分108期還款、分期0利率。
2、官方核准(分期約定書)
富全資產公司與良京實業公司這兩家公司,最主要在於金融機構不良債權的轉手與承接。富全資產公司會先向各大銀行收購不良債權,再將這些債權轉賣給良京實業公司。
本文保留法律判斷之客觀事實,僅供協商程序規劃參考。以下為富全資產管理公司(實際債權人良京實業公司)官方核准之分期約定書,並嚴守《個人資料保護法》全面落實遮蔽個資。
| 聯徵債權 | 協商簽約 | 月付金 | 利率 |
|---|---|---|---|
| 32,000元 | 38,884元 | 360元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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