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實例解析】本金6.9萬滾到35萬!面對良京實業催收,如何運用法律消滅利息?

良京實業公司債務協商案例分享:銀行債權轉讓良京實業(原債權金額69,855元),經依法爭取本金協商,良京最終同意(協商金額70,200元、月付400元無息分期)。本文將透過協商實例佐證,深入解析面對良京實業強制執行扣薪與催收時,如何啟動正確的協商程序以保障自身權益。

一、什麼是債權轉讓資產管理公司

「債權讓與」與「債權轉讓」在法律效力上完全相同,皆指債權人將其債權移轉給第三人的行為,兩者的差異僅在於稱呼不同。「債權讓與」為《民法》第294條之法定術語;而「債權轉讓」常見於實務上的用語(例如: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於債權人清冊上的通俗稱謂)。

1、債權主體之變更

債權移轉完成之後,原債權人即喪失該權利,並由受讓人依法取得新債權人地位。

2、從屬權利之隨同

該債權所設定之擔保物權(如抵押權、質權)及其他從屬權利,於轉讓時一併移轉。

3、與催收委託之區別

若銀行僅委託資產管理公司代為催收,因債權並未實質移轉,故不屬於債權轉讓範疇。

二、處理良京實業債務的「自保三步驟」

步驟1:先確認良京實業在聯徵中心登記的「原始債權金額」,以此作為協商依據。

步驟2:勿口頭承諾,未正式收到良京核准之還款協議書,暫緩匯款作業確保權益。

步驟3:只要懂法律,就算是陳年舊帳的債務問題也能減免利息、本金無息攤還。

三、銀行舊債也能善用法律資源

遇到良京實業公司開出不合理的還款條件時,雖然催收態度強硬,畢竟資產管理公司也是營利事業,只要善用法律保護傘,往往能取得更彈性的協商空間。

1、利息消滅時效

如果沒有定期向法院聲請換發「債權憑證」,利息請求權依《民法》第126條規定時效只有 5 年。

2、確認法定利率

依《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年利率上限1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請確認是否變相超收。

3、善用前置協商

若還符合資格可申請前置協商時,良京實業身為資產管理公司,通常會配合銀行公會的自律公約。

4、法院更生程序

良京實業堅持高額利息導致協商失敗,可以直接聲請更生程序,透過法院認可良京實業更生方案。

四、「良京債務協商真實案例」本金協商、無息分期

事實整理:本案當事人申請聯合徵信中心之債權人清冊,當初銀行債權轉讓良京實業(原債權金額69,855元),經過15%~20%的多年循環利息與違約金,良京實業公司催收金額竟已暴增至35萬!

當事人深知不熟悉法規,協商方案容易受限。透過「則慧法協事務所」財經法律專業輔導,當事人與良京實業雙方合意簽署分期約定書,協商和解金(折讓利息、違約金及相關費用),大幅縮減債務總額。

1、與良京協商(前後)實績比對

(1) 協商實績比對:聯徵金額69,855元,協商簽約70,200元。

(2) 降低月付金額:月付400元、分175期還款、分期0利率。

2、良京實業官方核准分期約定書

本文保留法律判斷之客觀事實,僅供協商程序規劃參考。以下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官方核准分期約定書(債管專用),並嚴守《個人資料保護法》全面落實遮蔽個資。

協商簽約金額比聯徵本金多數百元,係因計入良京實業歷年來墊付之法院執行規費,在實務上實屬合理。

聯徵金額 協商簽約 月付金 利率
69,855元 70,200元 400元 0%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銀行原債權金額69,855元,債權轉讓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分期約定書(債管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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