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12萬 協商後2.5萬 省9.5萬】如何與普羅米斯公司協商?
• 事實整理:翻倍膨脹的債務催收
本案當事人向聯合徵信中心申請債權人清冊時,原銀行債權已轉讓至普羅米斯資產公司(債權轉讓2.8萬元)。然而,累計多年15%~20%的循環利息與違約金,普羅米斯資產公司催收(本利總額12萬元)。
• 協商結果:成功爭取免息分期
雙方合意簽署分期約定書,協商金額2.5萬元(省下9.5萬),月付金600元,成功爭取免息方案。
• 逆轉原因:懂法律 更懂數字
面對債務,法律條文只是程序指引,協商的本質,則是一場關乎人性的信任溝通。在實務攻防中,我們在遵循法規的同時,更著重人性化的互動,致力在法條與現實之間,為債務人爭取最具彈性與客製化的還款方案,為雙方找到真正的平衡點。
一、什麼是債權轉讓資產管理公司
「債權讓與」與「債權轉讓」在法律效力上完全相同,皆指債權人將其債權移轉給第三人的行為,兩者的差異僅在於稱呼不同。「債權讓與」為《民法》第294條之法定術語;而「債權轉讓」常見於實務上的用語(例如: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於債權人清冊上的通俗稱謂)。
1、債權主體之變更
債權移轉完成之後,原債權人即喪失該權利,並由受讓人依法取得新債權人地位。
2、從屬權利之隨同
該債權所設定之擔保物權(如抵押權、質權)及其他從屬權利,於轉讓時一併移轉。
3、與催收委託之區別
若銀行僅委託資產管理公司代為催收,因債權並未實質移轉,故不屬於債權轉讓範疇。
二、面對「不良債權」善用法律工具
遇到普羅米斯資產公司開出不合理的還款條件時,雖然催收態度強硬,畢竟資產管理公司也是營利事業,只要善用法律保護傘,往往能取得更彈性的協商空間。
1、利息消滅時效
如果沒有定期向法院聲請換發「債權憑證」,利息請求權依《民法》第126條規定時效只有 5 年。
2、確認法定利率
依《民法》第205條,約定年利率上限1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請確認是否有變相超收。
3、善用前置協商
若還符合資格可申請前置協商時,普羅米斯身為資產管理公司,通常會配合銀行公會的自律公約。
4、法院更生程序
與普羅米斯資產公司協商失敗,可以直接聲請更生程序,透過法院認可普羅米斯資產公司更生方案。
三、與普羅米斯「債務協商失敗」的主因
許多債務人嘗試獨自與普羅米斯資產管理公司談判,最後卻以失敗告終,甚至導致法院繼續強制扣薪。探究實務案例,協商破局主要有以下三大原因:
1、「先沖銷利息」的陷阱
依據《民法》第323條規定,債務清償順序是「先抵充費用、次抵付利息、最後才扣到原本」。許多人僅聽信口頭承諾,沒簽署正式協商合約書,導致每月辛苦繳納的錢全被拿去沖銷利息,本金沒減少形同白繳。
2、先支付「高額首款」
在個別私下協商時,普羅米斯的催收專員通常會提出極為嚴苛的附帶條件,例如:「想要同意分期,必須先拿出數萬元的頭期款(首付款)。」這對於財務已經斷炊、急需喘息的債務人來說形同談判破局。
3、查獲財產與隱匿收入
普羅米斯資產管理公司會不定期查核債務人財產與勞保機制,一旦被查獲名下有隱藏資產,或發現有穩定投保的薪資收入可供強制執行,資產管理公司就會評估「強制執行是否比協商更划算」,進而拒絕減免任何利息,導致談判徹底失敗。
四、普羅米斯債務協商實例
當事人深知不熟悉法規,協商方案容易受限。透過「則慧法協事務所」財經法律專業輔導,當事人與普羅米斯資產管理公司雙方合意簽署分期約定書,協商和解金(折讓利息、違約金及相關費用),大幅縮減債務總額。
1、協商(前後)比對
(1) 協商實績比對:聯徵債權28,000元,協商簽約25,820元。
(2) 降低月付金額:月付600元、分43期還款、分期0利率。
2、官方核准(分期約定書)
2014年良京實業投資成立子公司(普羅米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主要從事金融債權管理服務業務,因此想與普羅米斯債務協商,可洽良京實業公司協商窗口。
本文保留法律判斷之客觀事實,僅供協商程序規劃參考。以下為普羅米斯資產管理公司官方核准分期約定書(債管專用),並嚴守《個人資料保護法》全面落實遮蔽個資。
| 聯徵債權 | 協商簽約 | 月付金 | 利率 |
|---|---|---|---|
| 28,000元 | 25,820元 | 600元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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