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196萬 協商後69萬 省127萬】如何與長鑫資產債務協商?

• 事實整理:翻倍膨脹的債務催收
本案當事人向聯合徵信中心申請債權人清冊時,原銀行債權已轉讓至長鑫資產公司(債權轉讓69萬元)。然而,累計多年15%~20%的循環利息與違約金,長鑫資產公司催收(本利總額196萬元)。

• 協商結果:成功爭取免息分期
雙方合意簽署債務清償協議書,協商金額69萬元(省下127萬),月付金3,846元,成功爭取免息方案。

• 逆轉原因:懂法律 更懂數字
面對債務,法律條文只是程序指引,協商的本質,則是一場關乎人性的信任溝通。在實務攻防中,我們在遵循法規的同時,更著重人性化的互動,致力在法條與現實之間,為債務人爭取最具彈性與客製化的還款方案,為雙方找到真正的平衡點。

一、什麼是債權轉讓資產管理公司

「債權讓與」與「債權轉讓」在法律效力上完全相同,皆指債權人將其債權移轉給第三人的行為,兩者的差異僅在於稱呼不同。「債權讓與」為《民法》第294條之法定術語;而「債權轉讓」常見於實務上的用語(例如: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於債權人清冊上的通俗稱謂)。

1、債權主體之變更

債權移轉完成之後,原債權人即喪失該權利,並由受讓人依法取得新債權人地位。

2、從屬權利之隨同

該債權所設定之擔保物權(如抵押權、質權)及其他從屬權利,於轉讓時一併移轉。

3、與催收委託之區別

若銀行僅委託資產管理公司代為催收,因債權並未實質移轉,故不屬於債權轉讓範疇。

二、面對「不良債權」善用法律工具

遇到長鑫資產公司開出不合理的還款條件時,雖然催收態度強硬,畢竟資產管理公司也是營利事業,只要善用法律保護傘,往往能取得更彈性的協商空間。

1、利息消滅時效

如果沒有定期向法院聲請換發「債權憑證」,利息請求權依《民法》第126條規定時效只有 5 年。

2、確認法定利率

依《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年利率上限1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請確認是否變相超收。

3、善用前置協商

若還符合資格可申請前置協商時,長鑫公司身為資產管理公司,通常會配合銀行公會的自律公約。

4、法院更生程序

長鑫公司若堅持高額利息導致協商失敗,可聲請更生程序,透過法院認可長鑫資產公司更生方案。

三、與長鑫資產公司「債務協商失敗」的主因

為何嘗試與長鑫資產公司債務協商,最後卻以失敗告終,探究實務案例,協商破局主要有以下二大原因:

1、專業落差與法規認知

許多債務人自行致電資產公司時,因不了解法規權益或不清楚資產公司的債權計算方式、呆帳打折慣例導致協商失敗。甚至缺乏專業談判能力,在語氣或態度上與催收人員產生衝突,最終談不攏而直接退件。

2、名下有可執行的財產

資產公司內部的法務人員非常專業,一旦透過法院查調發現名下有財產,他們會認為「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扣薪或拍賣財產)能拿回更多錢」,因此會拒絕債務人提出的低價和解或低月付分期方案。

四、長鑫資產公司協商實例

當事人深知不熟悉法規,協商方案容易受限。透過「則慧法協事務所」財經法律專業輔導,當事人與長鑫資產公司雙方合意簽署(債務清償協議書),長鑫資產公司同意折讓利息、違約金,大幅縮減債務總額。

1、協商(前後)比對

(1) 協商實績比對:聯徵債權692,000元,協商簽約692,283元。

(2) 降低月付金額:月付3,846元、分180期還款、分期0利率。

2、官方核准(債務清償協議書)

本文保留法律判斷之客觀事實,僅供協商程序規劃參考。以下為長鑫資產管理公司官方核准(債務清償協議書),並嚴守《個人資料保護法》全面落實遮蔽個資。

聯徵債權 協商簽約 月付金 利率
692,000元 692,283元 3,846元 0%
聯合徵信中心債權人清冊「銀行原債權69萬轉讓長鑫資產公司」則慧法協事務所以人性化的協商互動與同理心合法承辦非訟事件,事事靠譜、案例有據可查、長鑫資產公司官方核定鐵證如山,具備深度實務指導價值,深獲好口碑高評價。
長鑫資產公司債務清償協議書「同意本金協商69萬、月付3,846元、分期0%」則慧法協事務所合法承辦非訟事件,以人性化協商,事事靠譜案例有據可查,長鑫資產公司官方核定鐵證如山,具備深度實務指導價值,深獲好口碑高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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