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2.3萬,催收9.6萬】如何與新光行銷公司債務協商?
更新: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已於2025年12月1日與臺灣新光商業銀行進行簡易合併,並辦理合併解散。
新光行銷公司個別協商案例分享:銀行債權轉讓新光行銷公司(本利總額9.6萬),經依法爭取本金協商,新光行銷公司最終同意(協商金額2.3萬、月付132元無息分期)。
債務協商的核心,從不是冰冷的數字與法規,而是關乎人性與信任的溝通。儘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提供制度化理論與法律程序,若實務中缺乏人性化的協商互動與同理心,即便協商步驟正確,最終仍陷入僵局。
一、什麼是債權轉讓資產管理公司
「債權讓與」與「債權轉讓」在法律效力上完全相同,皆指債權人將其債權移轉給第三人的行為,兩者的差異僅在於稱呼不同。「債權讓與」為《民法》第294條之法定術語;而「債權轉讓」常見於實務上的用語(例如: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於債權人清冊上的通俗稱謂)。
1、債權主體之變更
債權移轉完成之後,原債權人即喪失該權利,並由受讓人依法取得新債權人地位。
2、從屬權利之隨同
該債權所設定之擔保物權(如抵押權、質權)及其他從屬權利,於轉讓時一併移轉。
3、與催收委託之區別
若銀行僅委託資產管理公司代為催收,因債權並未實質移轉,故不屬於債權轉讓範疇。
二、處理新光行銷公司債務的「自保三步驟」
步驟1:先確認新光行銷公司在聯徵中心登記的「原始債權金額」,以此作為協商依據。
步驟2:勿口頭承諾,未正式收到新光行銷公司核准之還款協議書,暫緩匯款確保權益。
步驟3:只要懂法律,就算是陳年舊帳的債務問題也能減免利息、以本金分期無息攤還。
三、「銀行舊債」也能善用法律資源
遇到新光行銷公司開出不合理的還款條件時,雖然催收態度強硬,畢竟資產管理公司也是營利事業,只要善用法律保護傘,往往能取得更彈性的協商空間。
1、利息消滅時效
如果沒有定期向法院聲請換發「債權憑證」,利息請求權依《民法》第126條規定時效只有 5 年。
2、確認法定利率
依《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年利率上限1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請確認是否變相超收。
3、善用前置協商
若還符合資格可申請前置協商時,新光公司身為資產管理公司,通常會配合銀行公會的自律公約。
4、法院更生程序
新光行銷公司堅持高額利息導致協商失敗,可聲請更生程序,透過法院認可新光行銷公司更生方案。
四、新光行銷公司債務協商案例
當事人深知不熟悉法規,協商方案容易受限。透過「則慧法協事務所」財經法律專業輔導,當事人與新光行銷公司雙方合意簽署(消費性貸款分期還款申請書)全面折讓利息、違約金及相關費用,大幅縮減債務總額。
1、協商(前後)比對
(1) 協商實績比對:本利總額96,768元,協商簽約23,727元。
(2) 降低月付金額:月付132元、分180期還款、分期0利率。
2、官方核准(消費性貸款分期還款申請書)
本文保留法律判斷之客觀事實,僅供協商程序規劃參考。以下為新光行銷公司官方核准(消費性貸款分期還款申請書),並嚴守《個人資料保護法》全面落實遮蔽個資。
| 本利總額 | 協商簽約 | 月付金 | 利率 |
|---|---|---|---|
| 96,768元 | 23,727元 | 132元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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